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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阜师范大学大型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时间:2014-05-22 点击数:

大型仪器设备在我校教学、科研中发挥着重大作用,为进一步提高大型仪器设备使用效益,更好地为教学、科研工作服务,按照教育部教高[2000]9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 范 围


第一条 大型仪器设备是指单价为1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10万元)的仪器设备或软件,以及单价为2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20万元)的各种电子产品。


二、 申购和论证

第二条 学校根据事业和学科的发展规划,按照教学与科研工作的需要,制定大型仪器设备的配备方案及申购计划。

第三条 申请及审批程序:

(一)申请单位需认真填写《曲阜师范大学大型仪器设备申请购置单》和《曲阜师范大学大型仪器设备可行性论证报告》,经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盖章后,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预审;

(二)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组织有关专家对可行性论证报告进行论证,论证合理后报学校批准后,报资产管理处组织采购。


三、 验收和使用

第四条 仪器设备的安装、调试和验收工作是保证大型仪器设备正常使用的关键。设备到校后,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与使用单位组织人员先进行常规验收,在规格、型号、数量确认无误后,填写《曲阜师范大学大型仪器设备开箱记录》。

第五条 技术验收应在大型仪器设备正常使用后,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与设备购置单位组织有关专家进行,验收完毕后,填写《曲阜师范大学大型仪器设备技术验收报告》,送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方可办理入账报销手续。

第六条 如果验收中发现问题,应以书面报告形式送交资产管理处采购中心,由其与有关供应商或厂家联系解决,必要时可通过商检局办理索赔手续。

第七条 学校大型仪器设备实行专管共用、校内建立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平台,并积极参加校际和地区间的协作共享网,实现资源共享。在完成本校教学、科研任务的同时,努力开展对外咨询、分析测试、培训等技术服务工作,为社会经济发展服务。

第八条 大型仪器设备使用收费标准应按照校内、外服务对象的不同有所区别。校内由学校安排的教学用机不收费,科研用机收费为对校外单位测试收费的一半。对校外单位的测试收费,原则上略低于社会上同类仪器设备的收费标准,包括原材料消耗费、水电费、适量的仪器折旧费、人工费等。

第九条 新购进的大型仪器设备,必须及时建立技术档案、设备履历书及各种记录(安装调试记录、使用记录、保养检修记录、故障事故记录等)。制定操作规程,并挂在醒目之处。

第十条 设备使用单位应对使用人员进行基本操作培训,建立相应的岗位责任制和使用管理办法,每台大型仪器设备必须设专(兼)职管理人员(测试员)1-2名。未经培训人员不得上机操作。其他人员必须经技术考核合格后,方可使用。学校依据大型仪器设备使用效益评估成绩,每年给予兼职测试员一定的管理劳务费,由学校大型设备开放基金专项经费支付。

第十一条 必须做好大型仪器设备的日常使用记录,按时、客观、认真填报大型仪器设备使用记录册。主管部门定期进行检查、评估,对连续二年评估使用效率低的,学校有权调拨给校内其他急需使用的单位,以充分发挥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

第十二条 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切实注意安全操作,建立安全制度,定期检查,防止事故发生。

第十三条 大型仪器设备一般不得拆改和解体使用。确有需要(如功能开发、改造设备、研制新产品等),必须提出技术、经济效益合理性可行性报告,经过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和专家审核、批准同意后,方可进行。


四、 日常管理

第十四条 对大型仪器设备的管理,要做到“三防四定”,即防尘、防潮、防震;定人保管、定室存放、定期保养、定期校验,保证仪器设备经常处于良好运行状态。

第十五条 如果发生重大故障,应及时报告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积极组织校内外力量进行检修,做好检修记录,并将维修情况详细记录在使用记录册与履历书中。

第十六条 要避免仪器设备的重复购置和闲置,对长期不投入使用的仪器设备,要查明原因,采取措施;对确系人为原因造成重复购置和闲置的,应追查责任,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 大型仪器设备如因人为因素受到损坏,应及时报告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并及时追查原因,做出记录,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本管理办法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