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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阜师范大学仪器设备维修管理办法(曲师大校办字〔2021〕1号)

时间:2021-01-19 点击数:

第一章

第一条 仪器设备维护与维修工作是仪器设备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为了提高仪器设备完好率,充分发挥仪器设备使用效益,按照《曲阜师范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曲师大校字〔20209号)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仪器设备是列入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用于学校教学、科研、行政办公等的仪器设备。

第二章 维修原则

第三条 仪器设备维修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归口负责、大型仪器设备(10万元以上)两级分担机制。以教学为主的仪器设备属正常损坏的,原则上学校负责维修;以科研为主的仪器设备原则上采取成本分摊维修,学校为共享度高的大型仪器设备提供支持;行政办公设备,由学校负责维修。

第四条 使用单位要健全和落实仪器设备使用规程,保证或尽量延长仪器设备使用寿命。仪器设备出现故障后,应及时申报。鼓励自行维修,或者通过学校仪器设备主管部门及时联系厂家维修,保证教学、科研工作的正常运行。

第五条 人为或违反操作规程等非正常损坏的仪器设备,按学校仪器设备赔偿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维修程序

第六条 对在质保期内的仪器设备,应立即联系供货厂商进行维修。对超过质保期的仪器设备,维修实施前应多方咨询,进行全面评估并选定合理的维修方案。

第七条 设备出现故障后应及时申请维修,设备管理人员填写《曲阜师范大学仪器设备维修申请表》,提出申请及建议维修方案,设备所在单位负责人审批,报实验教学与设备管理中心,经负责人审批后,由设备管理科协调安排专业人员维修,处理前期预付款项事宜,设备维修完成后,及时做好仪器设备维修验收工作,并履行报账手续。

第八条 预计维修费用3万元以上的大型仪器设备,使用单位需提交维修申请,实验教学与设备管理中心组织专家论证,提出维修意见方案、组织维修;预计维修费用超过5万元的,专家论证通过后,实验教学与设备管理中心报学校招标办公室组织招标、组织验收小组对设备进行验收。使用单位做好仪器设备验收记录工作。

第九条 单次维修费支出在1万元以上的维修项目,要签订维修合同。

第十条 维修设备验收后,使用单位均需及时做好相关资料的整理存档、结账报销、维修信息上报等工作。

第四章 维修经费

第十一条 学校设立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维修专项经费,由学校专项拨款,专款专用。维修经费的使用与管理遵循有效、重点、合理、公开、公正的原则。实验教学与设备管理中心负责维修经费的审批、使用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十二条 行政办公设备和教学为主的仪器设备(含大型仪器设备),维修费用由学校承担。

第十三条 大型仪器设备维修经费由学校设备维修专项经费、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收入和设备使用单位自筹经费组成。

1.已纳入学校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平台,科研为主的大型仪器设备但承担本科生教学任务,维修费依据使用总机时数、教学使用机时数、共享业绩及机时数、使用效益等因素综合考虑,学校分担比例不超过90%,其余部分由设备使用单位自筹解决;

2.已纳入学校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平台,科研为主的大型仪器设备,维修费依据使用总机时数、共享业绩及机时数、使用效益等因素综合考虑,学校分担比例不超过70%,其余部分由设备使用单位自筹解决;

3.因专业性强未纳入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平台,以科研为主的大型仪器设备,维修费依据使用总机时数、使用效益等因素综合考虑,学校分担比例不超过50%,其余部分由设备使用单位自筹解决;

4.适合开放共享但不加入开放共享平台的大型仪器设备,不予资助。

5.大型仪器设备使用方向和开放共享情况认定以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平台和设备记录册记录为准。实际维修费用超过预算时,超出部分由仪器设备管理单位承担。

第五章 其他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实验教学与设备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2111日起施行。其他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