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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阜师范大学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办法

时间:2014-05-23 点击数:

为了加强仪器设备管理工作,增强师生员工爱护国家财产的责任心,确保教学和科研任务的顺利进行,根据《曲阜师范大学固定资产损坏、丢失赔偿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一、学校各单位、各部门应经常对师生员工进行爱护国家财产的思想教育,加强对仪器设备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科学的保管和使用制度,做好仪器设备的检验和维护工作,切实防止仪器设备的损坏、丢失。损坏、丢失仪器设备要进行赔偿。

  二、赔偿界限与处理原则

(一)因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丢失的,应予以赔偿:

1、属个人责任丢失稀缺珍贵设备的,按原价的3倍以上(含3倍)赔偿。原价低于评估价的,按评估价的3倍以上(含3倍)赔偿。

2、属个人责任丢失的公、民两用性较强的仪器设备,如:计算机、相机、摄相机、录相机、电视机、冰箱等,一律按同规格型号资产的现行市场价赔偿;属隐匿者或经查实擅自处置的加倍赔偿。

3、属个人责任丢失公、民两用性不强的仪器设备的,应根据事故性质、设备新旧程度、造成后果、认识态度等,区别对待。一般按原价的50%以上(含50%)赔偿;对态度恶劣、情节严重、影响很坏者,应加重处理。

(二) 因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损坏的,应予以赔偿。

1、属下列原因,发生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且无法修复的,应按折旧价的30%以上(含30%)赔偿。

(1)不遵守操作规程或不按规定进行工作,造成资产损坏的;

(2)未经批准,擅自动用、拆卸、改装、组装造成资产损坏的;

(3)在操作过程中,指导老师指导错误或纠正不及时,造成资产损坏的;

(4)管理人员工作不负责任,因工作失职造成损坏的;

(5)由于其他不遵守规章制度等原因造成损坏的。

2、属下列情况,在确定赔偿金额时,可按折旧价的10~30%赔偿或免于赔偿。

(1)按照指导或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确因缺乏经验或技术不熟练,初次造成损坏的;

(2)资产维修、洗刷、搬运过程中,由于主观原因,造成损失的;

(3)发生事故后,能积极设法挽救损失,且主动如实汇报、认识较好的。

(三)资产局部损坏,应尽快修复,其赔偿问题酌情处理。

(四)损坏、丢失零部件的,只计算零部件的价值。

(五) 损坏、丢失仪器设备的责任事故,属几个人共同负责的,应根据每个人责任大小和表现认识,区别处理,分担赔偿。

(六)  由于下列客观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失,经过技术鉴定或有关负责人证实,可不赔偿。

1、虽采取预防措施,但由于资产本身的特殊性,而难以避免造成损坏的;

2、因资产本身的缺陷或使用年限长久,接近报废程度,在正常使用时发生的损坏和合理的自然损耗;

3、经过批准,试用稀有的仪器设备,试行新的操作或检修时,虽采取预防措施,仍未能避免损坏的;

4、加强了安全防范措施,仍未避免失盗,经公安部门鉴定属于外盗的;

5、由于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拒的客观原因造成损坏的。

  (七)损坏、丢失仪器设备的损失价值,应根据具体情况实事求是地计算。

  1、对单价1000元以下民用性强的低值仪器,如照相机、收录机、电风扇、万用表、计算器等设备器材,损坏丢失要严格计价赔偿。使用一年内按原价赔偿,一年后按扣除折旧后的价值赔偿。凡属隐匿者,除照原价赔偿外,还要视情节轻重给予处。

  2、单价1000元以上仪器设备的损坏丢失计价应遵照以下原则:

  (1)损坏丢失零配件的,只计算零配件的损坏、丢失价值;

  (2)局部损坏可以修复的,只计算修理费;

  (3)损坏后质量显著下降,但尚能使用的,应按其质量变化程度酌情计算损失价值。

  3、对于贵重仪器设备,除按损失部分的实际情况进行经济赔偿外,还要给予行政处分。

  4、损坏、丢失的仪器设备或零配件,应按新旧程度合理折旧的残值计算。2年以内按原值计算;2~3年折旧20%;3~5年折旧30%;5~10年折旧40%;10年以上折旧50%。

  5、凡未经批准私自动用仪器设备,造成损坏、丢失者,均按设备原值加倍赔偿,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

  四、处理办法

  (一)一旦发生仪器设备损坏、丢失事故,使用单位或当事人必须立即书面报告设备主管部门、资产管理部门和公安处,填写《曲阜师范大学仪器设备损坏、丢失情况报告表》,迅速查明情况和原因,分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并及时进行处理。损坏、丢失贵重仪器设备和发生其他重大事故,应注意保护现场,由学校设备主管部门、资产主管部门和公安部门组织严格的审查,立案处理。

(二)赔偿处理权限:损坏、丢失总价值在1000元以下的,由使用单位提出意见,归口管理部门审核,报资产管理处审批;损坏、丢失总价值在1000~150000元的,由使用单位提出意见,归口管理部门和资产管理处审核,学校领导审批;损坏、丢失总价值在15万元以上的,由学校领导审核,报山东省教育厅审批;损坏、丢失单价在20万元以上的,由学校提出意见,山东省教育厅审核,报山东省财政厅审批。

(三)损坏的仪器设备,应由资产管理处会同有关归口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和技术鉴定;外盗的仪器设备,应由公安部门进行鉴定。

(四)赔偿金额确定后,赔偿人应及时到财务处缴纳赔偿金。

赔偿金额在5万元以下的,赔偿人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七天内,应一次缴清;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赔偿人可分期缴纳,但应在接到通知之日起6个月内缴清。

(五)确定赔偿金额和缴纳期限后,由赔偿人所在单位负责催缴,学校每学期清理通报一次。

(六)凡属损坏报废、丢失仪器设备,资产管理部门应及时根据批复按规定调整相应帐目。


附件:曲阜师范大学仪器设备损坏、丢失情况报告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