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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阜师范大学实验教学管理制度

时间:2014-04-08 点击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实验教学是高等院校教学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提高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的重要环节,加强实验教学是提高教育质量的重要保证。

第二条 实验教学的根本任务是:对学生进行实验技能的基本训练,使学生了解科学实验的主要过程与基本方法,通过实验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严谨的科学态度和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三条 实验教学实行校、院二级管理。实验教学工作在主管院长领导下,由教研室、实验中心负责组织进行。

  第二章 实验教学计划管理

  第三条 实验教学计划是学校教学计划的一部分,由各教研室制定,中心负责审定和管理。其制定(修订)按照专业培养计划的制定原则、要求和程序同步进行。在培养计划中应对实验课程的设置、学时数的分配、教学进程等进行全面、系统、科学的安排,并将实验课名称、开课学时、学期等单列,以便实验课程的教学组织与安排。

  第四条 实验课按计划规定的课程性质可分为基本型、提高型(设计性、应用性和综合性)、创新型三大类。各门课程提高型、创新型实验项目应占一定的比例,积极向学生开设自选实验项目,并为学生提供条件进行自主设计实验,同时做到有课外实践环节,逐步实现实验课的开放式教学。

第五条 实验教学计划是学校组织和实施实验教学的基础文件,应保持相对稳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增减或调整内容、学时应由理论课程所属教研室提出申请,经教研室主任主持论证、审查后报中心主管主任批准实施;新开实验应由中心组织专家论证,论证内容包括:实验与所属课程的内在关系、作用与创新性、师资情况、仪器设备配制情况和教学资料的完整性(含实验教学大纲、实验教材或指导书、考核办法等),完成论证并将材料报教务处批准后,方可列入培养计划。实验教学计划经学校审定批准后必须严格执行,未经中心同意,不得随意更改。

  第三章 实验教学大纲及实验教材管理

第六条 实验教学大纲是检查和考核实验教学的主要依据,凡培养计划设置的实验课程,都必须制定相应的实验教学大纲,实验教学大纲要对本课程实验教学应达到的基本要求、学生应掌握的实验技术及基本技能、实验项目选定的原则和学时分配、各个实验项目应达到的目的和要求、教学方式、考核办法等做出明确规定。

  第七条 实验教学大纲的制定(修订)由教研室组织人员拟定(修订),经教研室审查后报中心,由中心组织专家论证后批准实施。

  第八条 实验课程必须要有实验教材或实验指导书。应当选用高质量的教材或指导书;也可根据实验课程自身特点和要求组织有丰富实验教学经验的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编写实验教材或实验指导书。实验教材的编写列入学校教材建设范围,按照教材建设有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章 实验教学任务管理

  第九条 实验教学任务由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实验课确定,教务处根据各专业教学计划的安排,在下发的学期《教学任务》中明确课程的实验教学任务。

  第十条 指导师根据教学任务书和《实验教学大纲》要求,确定教学进程;于每学期开学后两周内将《实验运行表》一式二份,报送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

第五章 实验教学组织管理

  第十一条 实验中心和任课教师必须按实验教学计划确定的实验教学任务开出实验课,并按实验运行表运行。因特殊原因需调、停、补课的,必须提出申请,经中心主管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二条 教师及实验技术人员课前必须做好教案和仪器设备、材料的准备工作。对新上岗的实验指导教师或实验技术人员必须进行试讲、试做,并经中心主任或主讲教师确认后才能上岗;对新开设的实验则要求实验指导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试做成功后才能对学生开出实验。

  第十三条 实验课指导教师要集体备课,统一实验目的、内容与要求,应严格按照实验教学大纲要求组织实验,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减少实验项目和内容。

第六章 实验教学过程与质量管理

  第十四条 实验课是学生的必修课,不得免修。

  第十五条 学生实验前必须认真预习,按时上课,不得迟到、早退或缺课。必须穿工作服进入实验室,实验过程中不得喧哗、乱窜、和看实验无关的书籍,必须遵守实验室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安排,自觉维护实验教学秩序。

  第十六条 学生在实验中应独立完成规定的实验内容,认真做好实验记录,完成实验报告,不得弄虚作假,不得抄袭他人的实验记录和实验报告。要爱护实验室仪器设备和公物,实验完毕,应将用过的仪器、器皿等洗净放回原处,经实验指导教师检查后,方可离开实验室,自觉维护实验室环境和清洁卫生。

  第十七条 学生不严格遵守实验室安全操作规程,违反操作规程或不听教师指导造成他人或自身的伤害 ,由本人承担责任;造成仪器损坏的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赔偿。

  第十八条 实验指导教师要按照实验教学大纲和实验指导书认真备课,写出质量较高的教案和讲稿,实验开始前,必须提前15分钟到实验室,检查实验准备和学生到位情况,对学生要严格考勤。

  第十九条 实验指导教师(实验技术人员)要严格执行实验室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要求学生遵守纪律和安全操作规程,坚守岗位,不断巡回检查,进行规范指导学生实验。要认真批改实验报告,严格考核,合理公正评定学生实验成绩,经常听取意见,不断改进工作。

  第二十条 实验技术人员要按时上下班,实行坐班制。要按实验指导书要求,认真做好每次实验课的课前准备工作,实验课进行时,应到实验室巡回,承担检查安全、仪器设备使用情况,协助教师指导学生正规操作。及时修理、补换实验器材。实验课后收回借出的实验器材,并配齐下次实验所需物品,检查实验室的卫生和安全。

  第二十一条 实验教学质量检查是学校实验教学管理经常性和重要性工作,是提高实验教学质量的有力措施,中心领导和管理干部都应重视实验教学检查,都要经常深入实验教学第一线,通过听课、评估、检查、抽测学生操作能力,检查学生实验报告完成情况,广泛听取意见等方式、方法了解和检查实验课的教学质量,及时反映和解决实验教学中出现的问题,以保证实验课的教学质量。

第七章 实验课成绩考核管理

  第二十二条 实验课都必须进行考核,未参加实验课考核的学生,不得参加相应课程的理论考试,成绩不及格者,应按学校规定进行补考。

第二十三条 实验课考核成绩包括平时成绩和期末成绩考核,平时考核分为提问、实验操作和实验报告完成情况等。期末考核可分为理论考核和实际操作考核。理论考核可以以笔试或面试方式进行,也可结合进行。

第二十四条 独立设课的实验课成绩,可根据学生平时实验成绩和期末考核成绩综合评定。未独立设课的实验教学成绩,应按照教学成绩占总教学成绩一定的比例记入课程总成绩。

第八章 实验教学研究及实验教学档案管理

  第二十五条 教学研究是进行教学改革,提高教学质量的重要环节,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都要积极进行教学内容和方法的研究与改革,不断更新实验内容,改进实验教学方法。要定期开展实验教学方法的研究、实验教学改革的研究、实验教学效果调查分析、实验教学总结等教学研究活动,不断提高实验教学质量。

  第二十六条 学校定期进行实验教学研究成果评选活动,对实验教学改革与研究取得成果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七条 实验教学档案是实验教学活动和实验教学管理工作中形成的文字、图表、声像等形态历史记录,是考核教学效果,加强实验教学管理、总结实验教学经验的主要依据,各级实验教学管理干部、教研室主任、实验室主任和实验室工作人员都要认真积累、整理和归档。

  第二十八条 实验教学档案包括上级下达的有关文件、材料,各种规章制度、管理制度、实验教学基本文件资料。管理制度包括实验室、实验教学、仪器设备、实验用材料、低值品、易耗品等管理制度。实验教学基本文件包括教学计划、实验教学大纲、实验教材、实验指导书等。实验教学资料包括实验授课计划表、实验教学任务通知单、实验课表、实验课记录、实验报告样本、实验教学抽测、考试试题、试卷、学生成绩单、实验教学研究论文等。其他资料包括实验室仪器设备一览表、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技术档案、仪器设备固定资产卡片、实验项目统计报表、仪器设备使用和保养维修记录、实验室活动记录、实验室建设发展规划、实验室工作计划、实验室对校内外开放的情况、实验室工作人员记录、实验室安全记录等。

第二十九条 实验室档案管理由实验中心主任负责,指定专人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