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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室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

时间:2013-06-05 点击数:

一、“实验室工作委员会”是校长领导下的我校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工作的咨询机构,并受学校委托,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中的某些重大问题提出决策意见。

二、“实验室工作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三名。

三、“实验室工作委员会”是由主管校长、部门负责人和学术、技术、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实行“单位委员”制,委员由主管部门推荐,经主任委员审核确定。

四、“实验室工作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

(一)宣传、贯彻实验室建设与管理的有关方针、政策;

(二)论证和审议我校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有关的重大问题;

(三)研究实验室教学人员、技术人员及实验室管理人员的培训计划;

(四)论证和审议我校大型精密仪器的购置,研究大型精密仪器的专管共用等问题;

(五)检查“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及实验室工作规章制度执行情况;

(六)评审(估)实验室和实验教学、实验管理等方面的先进集体或个人;推选上一级的先进集体或个人。

(七)开展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方面的重大课题研究。

五、“实验室工作委员会”召集的会议分专家组和全体委员会议两种类型,主任委员可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六、凡需“实验室工作委员会”决定的重大问题,必须有与会者半数以上同意,方可有效。

七、“实验室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承办该委员会的日常工作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