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规章制度> 学校文件> 正文

曲阜师范大学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

时间:2016-09-13 点击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校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严防事故发生,保障学校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保证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秩序,保护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以及公安部门的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曲阜师范大学校内涉及危险化学品的教学、实验、科研及其安全监督管理活动。

第二条 危险化学品是根据《危险化学品目录》公布的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等具有危害的化学品和剧毒化学品。

剧毒化学品是根据《剧毒化学品目录》公布的具有剧烈毒害的危险化学品。

易制毒化学品根据国务院《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的规定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主要原料,第二类、第三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化学配剂。

第三条 凡购买、储存、生产、使用、运输和销毁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遵守本办法。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有关人员,学校根据事故性质、情节轻重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剧毒化学品严格遵守“五双”制度,即双人保管、双人双锁、双人收发、双人领退、双人使用。做到“四无一保”,即无被盗、无事故、无丢失、无违章、保安全。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工作由校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实行校、院两级管理。学校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制定管理制度及指导督促检查,保卫处负责突发事件的处理;各院(所、中心)主管领导负责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工作,并指定专人负责危险化学品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包装物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所产生的危险废物的集中处置。

第六条 各单位的安全责任人是本单位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的责任人,其职责是:

(一)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本单位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制度、安全防范设施、安全操作规程,并对执行情况定期进行检查。

(二)根据学校和国家相关管理部门的要求,有计划有步骤地采取防范措施,消除事故隐患,防止事故发生。

(三)经常开展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安全教育,组织必要的安全管理和技术培训,提高本单位相关人员的安全管理意识和安全使用水平。

(四)发生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事故时,根据预案及时采取措施,认真做好善后工作。迅速查清事故原因,上报学校主管部门。

第三章 采购与运输

第七条 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采购人员应持有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核发的“危险化学品采购员证”,不得转借或为外单位代购。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必须向有销售资质的供应商购买、并委托有资质的运输企业按需定量供货,随用随送。

购入的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应及时登记入库。

第八条 压缩气体类采购和运输遵照《曲阜师范大学实验室特种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办法》执行。

第九条 易制毒化学品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到公安机关办理《易制毒化学品购买备案证明》。

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在必须使用又确无替代品时,应按购买剧毒化学品的申请程序办理。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参照剧毒化学品“五双”制度进行管理。

第十条 危险化学品应按需采购,凡需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提交危险化学品使用情况报告,经审批同意后方可采购,各单位主管领导要从严控制。因教学科研工作确实需要购买剧毒化学品时,必须填写《曲阜师范大学剧毒化学品购买审批表》,经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后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审批,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统一向公安机关申办《剧毒化学品准购证》,并统一采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私自接收和转让。

第四章 保 管

第十一条 各相关单位应建立集中的危险化学品存放室,并指定专人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存放区域应设置醒目的安全标志。存放室应当符合安全规定,根据物品的种类、性质,存放场所应采取相应的通风、防爆、泄压、防火、报警、防晒、调湿、消除静电等安全措施。

危险化学品应当分类分项存放,堆垛之间的主要通道应达到规定的安全距离,不得超量储存。

遇火、遇潮容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危险化学品,不得在露天、潮湿、漏雨和低洼容易积水地点存放。化学性质或防火、灭火方法相互抵触的危险化学品,不得在同一存放室或同一储存地点存放。

第十二条 易制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应存放在专用存放室内,不得与其它化学试剂混放。

第十三条 剧毒化学品应存放在学校剧毒化学品专用存放室内。剧毒化学品存放室严格按公安部门要求进行管理,配备专用储存设备和防盗报警装置。

使用单位应设剧毒化学品临时储存保险柜,用于存放当天领用的剧毒化学品,剧毒化学品不得在实验室过夜。任何人不得携带剧毒化学品擅自离开存放地点或使用场所。

第五章 领用与发放

第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的领用应遵循“即领即用”和“用多少领多少”的原则,如出现实验剩余,使用单位应建立药品回收、流转机制,严禁在实验室超量储存。

第十五条 领用易制毒化学品应填写《曲阜师范大学易制毒化学品领用申请表》,实行双人领用,两名学生领用时必须经指导老师批准。

易制毒化学品发放必须进行登记,如实记录发放日期、数量、领用单位、领用人等信息。

第十六条 领用剧毒化学品应填写《曲阜师范大学剧毒化学品领用申请表》,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再提交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审批。实行双人领用(至少有一名教工)。剧毒化学品只准领用本次或本工作日内实验的使用量,严禁超量领用。

剧毒化学品实行双人发放制度。剧毒化学品存放室管理人员必须如实记录发放日期、品名、数量、领用单位、领用人等信息,登记表应随同领料单等原始资料一起妥善保存备查。

第六章 使 用

第十七条 危险化学品的使用部门,要建立领导审批制和岗位责任制,建立危险化学品使用档案,并进行明细登记,全面记载领取、使用、结存情况,做到制度管理、安全第一。

  第十八条 使用危险化学品时,应按量购买或领取,领取量不得超过当日工作的需要量。如有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存放的,要选择安全可靠的地方单独存放,并指定专人负责。

  第十九条 实验室的实验项目、使用条件必须符合危险化学品的安全规定,操作人员必须了解危险化学品的性能、熟悉操作规程和条例,并且要认真做好使用记录。

  第二十条 在教学实验中应尽量采用无毒物质来代替有毒物,如确实需要,必须有实验室专职人员负责领用、保管和分发给学生。学生实验操作时,指导教师需亲临现场指导,并对整个实验过程中的安全事项负责。

二十一 使用易制毒化学品应及时、如实填写“易制毒化学品电子台账”,对用途、用量等信息进行登记。

二十二 剧毒化学品严格执行双人使用制度,操作时必须两人同时进行,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学生使用剧毒化学品时,指导教师必须在场。

二十三 使用剧毒化学品应填写《曲阜师范大学剧毒化学品使用记录表》,使用记录表交回实验物资存放室统一保存备查。

第二十四条 剧毒化学品当天未用完的,应交回剧毒化学品库代为保管,实行双方双人交接,使用方须有一人为教工。代为保管的剧毒化学品再次领用时,只需办理领用登记手续。

第二十五条 代为保管的剧毒化学品,保管期限为2年,超过保管期的,由学校统一处置。

  第二十六条 危险、剧毒化学品的使用单位,要经常性地对其进行账账、账物的核对,发现危险化学品丢失、被盗,应及时报告给学校保卫处和主管部门。

第二十七条 使用单位应将安全教育纳入岗前培训内容。建立有效的事故预警方案和应急处置方案,配备安全事故报警装置,一旦发生安全事故,积极采取有效的应急措施,及时处理突发事件,防止事态的扩大和蔓延,减少损失。

  第二十八条 发生重特大事故,要保护好现场,同时立即向学校和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发生后应及时书面上报事故情况,不得隐瞒真相,做好事故原因分析和事故处理工作。

第七章 报废处置

  第二十九条 各单位应按照教育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实验室排污管理的通知》(教技[2005]3号)规定,加强对有毒、有害废液、废旧化学品及废固的管理。

  第三十条 使用单位应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有毒、有害废液、废旧化学品及废固的回收处置工作。设置相应的回收容器,妥善选择存放地点,分级、分类的收集有毒、有害废液、废固。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处置。

  第三十一条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抛弃废固、倾倒废液。

第三十二条 处置有毒、有害废液、废旧化学品、废固的费用应纳入各单位实验项目预算中。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如与国家和政府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按国家和政府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发布之日起执行,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