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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室建设项目实施与管理办法(试行)

时间:2014-07-04 点击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实验室的规划、建设、管理及经费使用效率的跟踪评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验室建设应根据学校发展规划,结合学院专业设置和学科建设及实验室评估标准合理定位,应有重点、有步骤、分阶段、分年度进行。

第三条 实验室建设应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进行规划、建设与管理。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要发挥统筹规划、全面协调、组织建设和效益评价等职能,资产管理处负责资产的管理和设备采购,各学院具体组织和实施本单位的实验室规划及项目建设。

第四条 为保障实验室建设顺利进行,对实验室建设项目实行立项申请制度,新建实验室和升级实验室须填写《曲阜师范大学实验室建设项目申请书》。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实验室建设立项申请书的审定,学院明确责任主管领导和项目负责人,以保证按建设目标和要求进行实验室建设。

第二章 审批程序

第五条 实验室建设项目分为新建实验室和整合、升级实验室建设项目。

新建实验室建设项目主要是针对按专业发展需要新组建的实验室,每个专业根据实际需要可按一个实验室整体申报,也可根据专业大类由若干个专业组合申报。填报的内容和数据仅限于该实验室,每个新建实验室必须有专人管理和承担相应的实验教学任务。整合、升级实验室是指已建成投入使用的实验室进一步重组、改造。

第六条 实验室建设项目的整体规划方案应以学院为单位,由单位主要行政领导牵头,对实验室的建设方向、建设水准和建设规模合理定位,确定阶段性建设目标和建设进度。

实验室阶段性年度建设方案由项目负责人牵头制定。由建设单位的教学分委员会组织前期论证并予以审核。论证包括必要性、可行性、规划建设定位、职能任务、设备选型,人员配备及建成后的运行管理等方面。

第七条 学院审核通过后的方案以立项申请书的形式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组织专家组评审后,提出本年度的建设方案交学校审批。

第八条 计算机基础实验教学中心、语言训练中心、日照校区实验中心、大型设备共享平台和多媒体教室的建设与更新项目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根据教学需求提出计划,交学校审批。

第九条 审批通过的项目须在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备案。项目所在单位要严格按照项目申报书方案进行实验室建设工作。

第十条 实验室的阶段性建设计划(包括设备需求计划)应符合实验室整体建设规划的要求,每期建设功能应相对完整,有明确的阶段性建设目标和建设内容。学院提交的设备需求计划必须在广泛的调研基础上,根据分配的经费指标提出,必须反映以下信息:设备名称、型号、生产厂家、台套数、当前市场价格等;升级实验室项目还必须提供现有仪器设备状况以及相应的实验教学情况。若反映的信息不全面或有虚假,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不予受理。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经批准立项的实验室建设项目按项目管理方式由项目组负责组织实施,项目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负责项目实施的全面工作;项目所在学院分管实验室领导对项目实施负有领导和组织进行中期检查的责任。建设期内一般不得更换负责人,确因工作需要更换项目负责人,须报学校批准。

第十二条 实验室建设项目一经批准,应严格按照项目申报书的建设方案执行,不能随意改变实施方案。确实需要对项目的计划和实施方案加以修改时,需要由项目所在学院进行认真深入的论证,然后向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提交新的建设方案论证报告。论证报告的内容包括计划变更原因、建设目标、预期效益、实施方案和学院意见。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组织专家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十三条 设备采购由资产管理处办理。每批设备必须由资产管理处和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联合组织验收,并填写验收报告。

第四章 验 收

第十四条 实验室建设项目完成后,须进行项目验收。

第十五条 按照立项申请书,由学院在建设截至日期之前提出验收申请,并填写《曲阜师范大学实验室建设项目结项报告》,将有关材料一同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进行审查。对经费投入较大的实验室建设项目,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按立项申请书要求组织有关专家进行验收,并做出书面验收结论。

第十六条 项目建设到期而未完成建设任务,且在截至日期之前不提出书面解释的,学校视为无法完成的项目,对项目给予调整或取消的处理,追究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的责任,并延缓或冻结对该单位后期建设经费的投入。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十七条 批准立项的建设项目要列入学校实验室建设投资计划,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监督实施。

第十八条 项目经费只能用于设备的采购、实验室环境改造以及经费预算表中所明确说明的科目,不得挪作它用。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曲阜师范大学实验室建设项目申报书》

  2.《曲阜师范大学实验室建设项目结项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