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科技厅 省发展改革委 省财政厅 关于印发《山东省科研基础设施和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的通知
鲁科字〔2018〕97号
各市科技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省直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国发〔2014〕70号)和《科技部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基〔2017〕289号)等文件精神,推动全省科研基础设施和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三部门共同研究制定了《山东省科研基础设施和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省科技厅 省发展改革委 省财政厅
2018年8月22日
山东省科研基础设施和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国发〔2014〕70号)和《科技部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基〔2017〕289号)精神,推动全省科研基础设施和科研仪器(以下简称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释放服务潜能,发挥服务效用,制定如下管理办法。
第二条 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以山东省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网(以下简称省仪器设备网)为载体,征集隶属不同主体、符合条件的科研设施与仪器入网,面向全社会开放,实现科研资源共享共用。
第三条 凡政府财政资金建设和购置的科研设施与仪器,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均应对社会开放。鼓励非财政资金建设或购置的科研设施与仪器加入,实现开放共享。
第四条 入网的科研设施包括公共试验平台、专用研究装置、公益基础设施等,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单台套价值一般在10万元(含)以上。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各级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企业及新型研发组织,鼓励中央驻鲁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企业参与。
第六条 准予免税进口仪器设备纳入省仪器设备网为科学研究、技术升级和教学活动提供服务,实现共用共享。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七条 省科技厅按照国家及省相关文件规定,统筹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牵头组建和管理省仪器设备网,征集入网科研设施与仪器,通过网络面向社会提供入网科研设施与仪器信息查询、预约使用、数据共享服务等,打造跨部门、跨领域、多层次的网络服务平台。研究制定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的政策措施和管理制度。委托第三方实施绩效评价工作,兑现奖惩措施。
第八条 省财政厅协同推动科研设施与仪器的开放共享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的评价工作,依据评价结果对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效果好、用户评价高、综合效益突出的单位给予资金补助。
第九条 设区市科技管理部门和省直有关部门作为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本区域、本部门所属单位科研设施与仪器的开放共享工作。支持新建设施和新购置仪器时,督促所属单位将符合条件的科研设施与仪器面向社会开放共享。鼓励本区域、本部门的研究机构、高等院校及其他单位共享仪器设备、实验平台等创新资源;督促所属单位科研设施与仪器入网工作,审核相关信息,指导本区域、本部门所属单位的开放共享工作。
第十条 负责科研设施与仪器管理的法人机构作为管理单位,须主动推动加入省仪器设备网,实现共用共享。建立科研设施与仪器共用共享服务机制,创新服务方式、丰富服务内容、简化服务流程,商物价部门合理确定科研设施与仪器使用收费标准,依规合法收费。制定科研设施与仪器内部开放共享评估办法,不断提高服务能力。
第十一条 科研设施与仪器相对集中的高校、科研院所等管理单位,可通过建设科研仪器中心、分析测试中心等方式,集中集约管理,促进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和高效利用。
第十二条 鼓励高校、科研院所等管理单位委托专业化的第三方服务机构,参与开放共享服务,提高全社会科研设施与仪器使用的社会化服务程度,享受相应政策支持。
第三章 入网程序
第十三条 凡符合条件的科研设施与仪器,由管理单位通过网上渠道推送科研设施与仪器信息至省仪器设备网,申请开放共享。
第十四条 使用财政资金新建或新购置科研设施与仪器,管理单位应自科研设施与仪器完成安装使用、通过验收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申请纳入省仪器设备网开放共享。
第十五条 各设区市科技局对本区域申请开放共享的科研设施与仪器相关信息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纳入省仪器设备网进行管理。
第十六条 使用财政资金建设和购置的科研设施与仪器不纳入省仪器设备网管理,由管理单位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科技厅备案。
第四章 开放共享机制
第十七条 管理单位根据科研设施与仪器使用方(以下简称用户)需求提供开放共享服务,须先订立合同,明晰服务内容、知识产权归属、保密要求、损害赔偿、违约责任、争议处理等事项。管理单位应及时对入网科研设施与仪器信息及开放共享数据进行补充完善,确保数据完整和准确。
第十八条 管理单位提供开放共享服务可按照成本补偿和非盈利原则收取相应费用,除收取材料消耗费和水、电等运行成本费外,可适当收取人力资源成本费。行政事业单位相关收入按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管理单位建立完备的科研设施与仪器运行和开放情况记录制度,及时在省仪器设备网填写服务记录、服务成效等开放共享相关信息。
第二十条 管理单位培育高水平、专业化的科研设施与仪器操作技术队伍,全面落实《关于加快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实施意见》(鲁厅字〔2018〕12号),在岗位设置、业务培训、薪酬待遇、职称晋升和评价考核等方面实行激励性的政策措施。
第二十一条 管理单位深化知识产权管理体制改革,保护科研设施与仪器用户在使用过程中形成的知识产权和科学数据。用户独立或与管理单位联合开展科学实验形成的知识产权,双方应事先约定知识产权归属或比例。用户使用科研设施与仪器形成的著作、论文等发表时,应明确标注利用科研设施与仪器情况。
第五章 开放共享绩效评价
第二十二条 省科技厅会同财政厅及相关部门牵头组织开展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评价工作,并向社会公布评价结果。
第二十三条 评价内容包括管理单位制定并落实支持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具体措施及成效;入网科研设施与仪器质量和利用情况、服务水平、用户满意度和效果等。具体包括管理单位制定开放共享制度、报送科研设施与仪器信息、人才队伍建设与激励措施、服务科技型中小企业数量等方面情况。
第二十四条 按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绩效评价,对管理单位年度开放共享工作实绩进行评估核实,确定服务效果好、用户评价高、综合效益突出的管理单位。
第六章 评价结果运用
第二十五条 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及省直有关部门,根据科研设施与仪器评价结果,按照财政预算管理要求,对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效果好、用户评价高、综合效益突出的管理单位给予资金补助,每个管理单位每年最高补助200万元。补助资金用于开放共享科研设施与仪器的运行维修维护、升级改造、分析测试技术及方法研究、临时聘用人员补助及实验技术人员的学习培训等。鼓励各市设立相应的补助资金。
第二十六条 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评价结果作为新建科研设施和新购置仪器设备的参考依据,避免科研设施重复建设和仪器设备重复购置。
第二十七条 将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评价结果纳入省级创新基地及平台申报、绩效评估指标体系之中,引导管理单位推进科研设施与仪器的开放共享。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及有关部门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建立常态化督察机制,督促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相关扶持政策落实落地。建立投诉渠道,接受社会对科研设施与仪器使用情况的监督。
第二十九条 财政资金建设科研设施、购置科研仪器设备未经批准,不履行开放共享义务的,由省科技厅对管理单位进行通报批评。
第三十条 对于使用效率低、开放效果差、评价结果较差的管理单位,省科技厅将会同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视情节采取限制购置仪器设备等措施予以约束。
第八章 其他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8年8月2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