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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阜师范大学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时间:2013-05-15 点击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校固定资产管理,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根据鲁教财字[1999]80号《山东省高等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的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8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第三条 固定资产管理范围是:学校及校内各单位依法占有、使用的全部固定资产。包括运用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其他收入及各种基金购建的固定资产,以及通过捐赠、调拨等形式取得的固定资产。

第四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基本原则是:管理规范、责任明确、配置合理、效益优先。

第五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内容是:固定资产分类、计价和帐务管理;固定资产增加、使用、维护和处置;固定资产清查;固定资产配置与调配等。

第六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完善管理体制,健全规章制度,建立科学的运行机制;明晰产权关系,摸清财产状况,保证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完好;合理配置固定资产,提高使用效益。

第二章 固定资产管理体制

第七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领导全校的固定资产管理工作。

第八条 资产管理处是学校固定资产主管部门,对全校固定资产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制订学校固定资产管理规章制度;

(二)编制固定资产购置计划,制定固定资产配置标准;

(三)监督、检查固定资产管理、使用和维护情况,并根据监督、检查结果,对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奖惩建议;

(四)办理固定资产增加、调剂、处置及对外出租出借等手续;

(五)组织对增加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的可行性论证工作;

(六)根据使用部门申请,组织对报废报损固定资产的技术鉴定,并提出处理建议;

(七)组织全校固定资产的清查和统计工作;

(八)登记固定资产分类明细帐和分户明细帐;

(九)负责全校固定资产(房屋及构筑物类除外)购置和验收工作;

(十)参与土地和房屋及构筑物类固定资产的验收工作;

(十一)组织培训、考核固定资产管理人员。

第九条 基建处是学校基本建设工程的主管部门,负责学校房屋及构筑物类固定资产交付使用前的建设、验收,办理交付使用手续,以及交付使用后,保修期内的返修等工作。

第十条 图书馆是学校图书资料主管部门,负责全校图书资料的验收、统计、报废审核等工作。

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使用单位要明确单位分管负责人,并配备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对本单位使用的固定资产实施日常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学校固定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制定本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细则和岗位责任制,将固定资产管理责任落实到人;

(二)申报固定资产购置计划,参与可行性论证、招标、采购和验收工作;

(三)登记固定资产明细帐,建立固定资产使用卡片;

(四)做好固定资产使用、养护、保管情况记录;

(五)根据固定资产现状和实际需要,提出固定资产处置申请;

(六)检查、报告本单位固定资产日常管理情况。

第三章 固定资产分类、计价与帐务管理

第十二条 学校固定资产按照教育部高教司印发的《高等学校固定资产分类及编码手册》规定类别分为十六类。即:

(一)房屋及构筑物;

(二)土地及植物;

(三)仪器设备;

(四)机电设备;

(五)电子设备;

(六)印刷机械;

(七)卫生医疗设备;

(八)文体设备;

(九)标本模型;

(十)文物及陈列品;

(十一)图书;

(十二)工具量具和器皿;

(十三)家具;

(十四)行政办公设备;

(十五)被服装具;

(十六)牲畜。

第十三条 土地、房屋及构筑物、汽车以及单位价值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仪器设备为学校贵重固定资产。

第十四条 固定资产按下列规定计价:

(一)购入、有偿调入的固定资产,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税费以及必须的包装费、运杂费、安装费计价;

(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照建造时的全部相关支出计价;

(三)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按改建、扩建所发生的支出减去改建、扩建过程中的变价收入后的净支出计增固定资产原值;

(四)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协议确定的价款、运杂费、安装费等计价;

(五)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根据捐赠者提供的有关凭据,以及接受固定资产所发生的相关费用计价;

(六)盘盈的固定资产,按重置价值计价;

(七)交换取得的固定资产,按重置价值计价;

(八)以投资形式转入的固定资产,按评估确认价值或者合同、协议约定价值计价;

(九)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按调拨价计价。

第十五条 已经入帐的固定资产,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得随意变动其价值。

(一)根据国家规定,对原有固定资产进行价值重估;

(二)扩充或改良原有固定资产

(三)将原有固定资产的一部分拆除;

(四)根据实际价值调整以暂估价入帐的固定资产;

(五)发现原来固定资产帐记录错误。

第十六条 固定资产核算与帐务管理按以下规定进行:

(一)财务处设置固定资产总帐和分类帐进行固定资产总额和分类核算,每月底与资产管理处相关帐目核对,保证帐帐相符;

(二)资产管理处设置固定资产分类明细帐和分户明细帐,进行固定资产明细分类核算和分户核算,每年底与固定资产使用单位相关帐目核对,保证帐帐相符;

(三)使用单位设置固定资产分户明细帐和卡片帐,对本单位使用的固定资产进行分户核算,并按管理责任人建立固定资产卡片帐。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帐物核对,保证帐物相符。固定资产卡片应载明固定资产的名称、规格、型号、编号、管理责任人等内容,并经本人签字承担保管责任。

第十七条 固定资产增加、处置、内部划转,必须凭资产管理处开出并经有关负责人签字的固定资产增加通知单、固定资产处置通知单、固定资产内部划转单办理相关手续,登记有关帐簿。

第十八条 固定资产帐务管理人员、保管人员等应安排具有管理能力、责任心强的人担任,并保持相对稳定。如有人员变动应及时办理交接手续。

第四章 固定资产增加

第十九条 固定资产增加是指购置、建造、改良、受赠、调拨和划转等活动引起的固定资产数量和价值量的增加。

第二十条 购置、建造固定资产,应根据学校事业发展规划和经费预算,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研究编制年度固定资产购建计划,经学校批准后严格执行,避免重复、盲目购建,造成资源浪费。

第二十一条 购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固定资产,由资产管理处组织编制采购计划,实行政府采购。购置未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固定资产,由资产管理处组织采购,购买批量、金额较大的要实行招标采购,无法实施招标采购的,可采取议标、竞争性谈判和比价采购,零星采购实行两人以上(含两人)采购制。

第二十二条 购置贵重固定资产以及进行基本建设等,应成立论证招标工作小组进行可行性论证,并严格按规定程序公开招标。论证招标工作小组成员中技术、经济专业人员不得少于三分之二,并须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资产管理、财务、审计、纪检和使用部门应共同参与论证、考察、招标等环节的工作。购置、建造大型、贵重固定资产要实行项目负责人责任制。

第二十三条 在固定资产购置、建造活动中,必须充分重视合同管理,建立必要的法律咨询制度,严格依法签定并履行合同,维护学校在固定资产购置、建造过程中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四条 固定资产购建完成后,应及时按照国家有关专业标准、合同条款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不得办理结算,不得交付使用,并按合同条款及时向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索赔。验收内容包括:

(一)现场勘验:主要是检验固定资产的包装、外观、名称、规格型号是否符合要求;

(二)测试:主要是对固定资产的性能、应达到的技术指标等进行测试;

(三)清点:主要是对固定资产的数量、附带零配件、合格证、图纸、技术资料等进行清点。

第二十五条 新增固定资产(房屋及构筑物类除外)的验收工作由资产管理处负责组织,资产管理处和使用单位共同参加。经验收合格后,由资产管理处有关人员填写固定资产验收单、固定资产增加通知单,通知财务处、资产管理处记帐人员登记入帐。

验收大型、贵重仪器设备或一次验收数量较大的,应组成验收组进行验收。

第二十六条 房屋建筑物类固定资产在建造完成后,由基建处按照基建工程竣工验收的有关规定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办理交付使用手续,并把交付使用财产清单及造价资料送交资产管理处,办理固定资产增加手续,登记入帐。

第二十七条 固定资产验收时间规定如下:

(一) 国家及有关部门、组织有规定的按照规定时间验收;

(二) 有合同约定的按照合同约定时间进行验收;

(三) 无合同约定的国产设备,货到5天内验收完毕;

(四) 进口设备必须在索赔期限到期20天前完成验收工作。

如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验收的,应及时报告主管验收部门负责人,做出妥善安排,避免由此造成学校经济损失。

第二十八条 要及时收集新增固定资产必备的各类文件资料,并整理归档,妥善保管。重要文件资料要送学校档案管理部门存档。

第 五 章 固定资产使用与维护

第二十九条 要建立健全固定资产保管和养护制度,加强固定资产安全防护措施,做好防火、防潮、防尘、防爆、防锈、防蛀、防盗等工作。

第三十条 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要经常、及时进行检修和养护。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要定期检测、校验,确保其精度和性能完好,防止障碍性故障发生。房屋、建筑物要定期查勘、鉴定、修缮,确保使用安全。

第三十一条 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以及在使用过程中容易发生安全事故的其他固定资产,应制定具体操作规程,并指定专人负责技术指导和安全工作。对使用人员要进行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确保使用安全。

第三十二条 学校固定资产一般不对外出租、出借。确需出租、出借的,须由出租、出借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资产管理处审核,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批准,签定出租、出借契约,并登记备查帐簿。

收回出租、出借的固定资产时,应认真勘验,如有损坏应进行索赔。

出租、出借固定资产的收入,应及时上缴财务处。

第三十三条 要建立固定资产使用、检修和保养情况考核制度。固定资产使用单位要做好使用情况和检修保养情况记录,资产管理处要定期进行检查和考核。

第三十四条 校办产业及其他经营单位占用学校固定资产,应按规定收取占用费,不得无偿占用。以投资的形式向校办产业投入固定资产,须进行可行性论证,并按规定程序审批。

第六章 固定资产配置与调配

第三十五条 固定资产配置是指根据学校事业计划、预算,配置标准、配置计划购置、分配固定资产。固定资产调配是指根据实际需要调整现有固定资产布局,使闲置、利用率低下的固定资产合理流动,得到充分利用。通过固定资产合理配置与调配,提高利用率,避免固定资产资源浪费。固定资产配置与调配的具体内容:

(一)制定配置标准。学校根据国家、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订各类固定资产配置标准。国家、上级有关部门有强制配置标准的,执行国家、上级有关部门规定配置标准,不得另行制订配置标准;

(二) 根据学校事业发展规划和配置标准,编制固定资产配置计划;

(三)根据使用状况和实际需求,调整固定资产布局;

(四)对长期闲置、利用率低的固定资产及时进行合理调配。

第三十六条 固定资产内部调配程序如下:

(一) 调出单位提出申请报资产管理处审批;

(二) 资产管理处批准后落实调入单位;

(三) 调出、调入单位办理资产交接,填写固定资产内部调配单;

(四) 资产管理处,调出、调入单位登记相关帐目。

第三十七条 学校内部机构合并、撤销、分立引起固定资产变动的,应由资产管理处在对涉及单位进行固定资产清查的基础上,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配,并办理交接手续,任何单位不得自行处置。

第七章 固定资产处置

第三十八条 固定资产处置是指对各类固定资产进行产权转移或注销的行为,包括无偿调拨、出售、投资、报废、报损等。

第三十九条 处置固定资产必须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 使用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固定资产处置申请单;

(二)资产管理处组织技术鉴定并审核后,报学校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

(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签署意见后,上报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审批;

(四) 根据批复处置固定资产。

第四十条 处置固定资产按以下权限审批:

(一)处置总价值15万元以下的固定资产,由资产管理处审核,学校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审批,报省教育厅备案。

(二)处置15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须经学校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审核后,报省教育厅审批。

(三)处置土地、房屋、车辆以及单价在20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须经过省教育厅审核后,报省财政厅审批。

第四十一条 学校固定资产用以对外投资、对校办产业投资,或者出售,应按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价值评估,办理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审批手续。

第四十二条 处置固定资产的收入,应及时上缴财务处,全部用于购置固定资产和支付处置费用。

第四十三条 必须规范固定资产处置行为。要按照公正、公开的原则,合理核定处置价格,杜绝违规操作,避免学校资产流失。

第四十四条 资产管理处为学校处置固定资产的主办单位,负责办理固定资产处置的报批手续,并按照批准的方案进行处置,其他任何单位和部门无权自行处置学校固定资产。

第八章 固定资产清查

第四十五条 固定资产清查是指对全校固定资产帐面数、实有数、待报废数、闲置数、非正常损失等情况进行清理、登记,并按有关法规制度对清查结果作出处理。

第四十六条 固定资产清查可分为全面清查和局部清查、定期清查和不定期清查。全面清查每年进行一次。清查时间为每年的3月1日至4月30日。局部清查、不定期清查可由固定资产主管部门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自行安排。

第四十七条 对清查出的各项固定资产盘盈(含帐外固定资产)、盘亏、非正常损失、闲置等,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对由于失职、不负责任造成损失的,要追究单位负责人及责任人的责任。清查结果作为考核、评价各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固定资产管理情况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八条 校内各单位主要行政负责人、分管固定资产的负责人、固定资产管理主要责任人调动工作岗位要进行资产清查,办理资产交接。

第四十九条 资产管理处负责固定资产清查的组织工作,并对清查结果提出处理建议,报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研究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